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院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1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镇**村**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为租房进入通渭县平襄镇某某街某某社杨某某家中,在杨某某家二楼王某某、邹某某的租住房内盗得现金170元、400元。2020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为支付手机款又至杨某某家邹某某的租住房中盗窃,盗得现金600元。2020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为实施盗窃再次来到杨某某家中,被杨某某抓获并报警。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全部盗窃所得,取得被害人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退赔全部犯罪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丽文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和证据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