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院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通渭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社区**路***号*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通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赌博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任李店信用社主任期间,以盈利为目的,在网上赌博输钱后,为了“赢”回自己的本金,利用职务之便,以倒账、完任务为由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或告知他人后借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方式,挪用通渭县信用联社资金1200余万元用于网络赌博,致使资金无法归还。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到通渭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通渭县信用联社资金用于赌博,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苏天
检察官助理:陈真平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通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