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研究理论 > 正文
研究理论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0-11-17 来源:  作者:何娟童 点击数: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的几点思考


何娟童


案件管理信息化是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2012 8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统一实施的原则,依托科研院所,集中研发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以来,通过强化案件流程管理、统计管理、办案管理等,对提升案件管理水平有积极作用,有效地实现了检察业务管理的流程化和透明化。系统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充分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功效,激发其潜在价值,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水平,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统一业务系统对提升案件管理水平的积极作用

提升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水平的关键在于在案件管理中贯彻落实案件统一集中管理、全流程监控预警、检察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案件质量考评个环节个环节必须依托信息技术才能发挥作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检察业务信息化的重要途径,对于提升案件管理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第一,有利于统一规范管理。系统提供统一的案件受理、案号分配、案件分配、卷宗领取、送案管理、涉案物管理,从源头到出口集中监管案件质量;所有案件信息从受理开始,统一录入案卡,且在不同部门、不同阶段之间关联、传递,并可以由各阶段承办人实时更新,避免多头、重复录入;文书审批流程要求每一份文书都经过审批,审批通过后才可以插入文书文号、提交用印打印,最终产生法律效力;系统采取自动轮案为主、手工轮案为辅的方法,有效避免关系分案、人情分案。

第二,有利于流程监控。系统通过设定办案步骤节点控制,对案卡必填信息遗漏、关键文书未制作等不规范操作发出提示,拒绝超出规定之外的“随意动作”,能有效地防止任意性执法活动,避免工作的疏忽和遗漏;通过对案件运行表和重点关注案件的查询跟踪,案件管理部门可以随时了解每起案件在检察环节的所有程序信息,杜绝暗箱操作案件办理期限即将到期前,系统通过提示承办人案件到期天数的方式进行预警;系统设立风险评估预警功能模块,通过填写风险评估预警案卡、制作文书、确定风险等级等方式加强对办案风险的跟踪预警,让每一环节承办人了解案件风险存在和变化情况,加强对办案风险的统筹管理。

第三,有利于辅助领导决策。系统支持对个案的监控,主管领导可以直接查询某一案件,了解具体办案阶段、法律文书的内容和审批情况;通过常项指标和专项指标查询,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嫌疑人身份等了解一些重点案件,如未成年人案件扫黑除恶案件办理等专项工作情况通过质量指标和质量指标查询,系统自动生成各个部门、各个承办人的办案数、审结率等指标数据,帮助主管领导掌握整体办案进度、监测整体案件质量;系统支持跨上下级院的远程数据分类汇总统计,减少了案件信息传递层级,缩短了案件信息传递时间,院领导可以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辖区范围内各项业务工作运行情况。

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助推司法规范化建设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上线运行,对办案活动的监督提到事前、事中监督,以信息化倒逼规范化,严格、公正司法的理念融入到标准化、信息化的司法流程中,为检察机关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契机。从宏观上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司法规范化理念得到提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通过标准化、信息化的办案流程,实现办案透明化,通过既定的操作流程对司法过程作出严格规范,在日常办案中潜移默化地影响和固化司法规范化理念,引导检察人员自觉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融入到 程序化的办案流程中。 从微观上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设置了助推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操作程序,具体内容概括如下:

一是流程控制防止随意性司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通过明确办案流程、办案期限、公用文书等来规范办案活动,承办人员只有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根据配置的流程和文书进行标准化操作,可以有效地避免随意性司法。

二是分案模块有效避免分案猫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根据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原则,设计了动态分案操作方法,以自动轮案与手工轮案相结合,兼容案件性质分组、案件来源分组,实现了案件的管办分离。案管部门按照各科室事先提供的案件 承办人员顺序进行后台配置,一经分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动态分案可以有效减少分案的人为因素,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通过分案管理,案管部门能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各诉讼环节的案件办理情况,既管住了案头,又管住了人头,使内部监督迈上制度化、常态化轨道。

三是事前、事中监督弥补监管短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设置使用总的收送案平台,从网上录入、归口管理开始,实现网上动态监控,每一个案件的办案流程在系统内都清晰可见,办案全程均可监。如果有相关内容未填写,则无法进入下一环节继续操作或生成相应文书,可以有效预防司法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三、统一业务系统统计功能带来的工作成效

   1.案件办理情况得到客观、及时反映。直接从办案系统中抓取案件信息,案件信息的客观性、时效性得到了有效保障,确保了检察统计数据能够如实、准确、及时地反映案件信息和案件办理情况,有利于客观分析案件办理活动中的规律,有利于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强化案件管理职能的履行。

   2.单独使用统计系统采集案件信息活动中产生的“打擦边球”甚至作假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与既往单独使用统计软件开展案件信息集中采集活动相比,“打擦边球”现象、拆分现象和少数造假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办案系统中流程创建、案件办理、文书产生等一系列办案活动,系统设定了规范的办理程序,使得一些基层院业务部门及承办人虚报核心数据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3.案件信息的填录和审核责任界限更加清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谁办理谁填录谁审批谁填录,填录的责任主体明确与以往由业务部门内勤或者统计员专门集中进行信息采集相比,所带来的好处不仅仅是填录工作量的分散或减少,更重要的是确保了信息源头作为责任主体被解放出来的统计人员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监控与审核活动中,不再是由统计人员追着承办人要信息填录的情况

四、使用中发现的问题

在肯定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给案件管理和办案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不熟悉、不适应系统导致的操作不当等问题。

1.案件或事项错录、多录。因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软件上线运行时间较短,部分干警对系统使用不熟练导致错填、多填、误操作,造成一定数量的删除案件。

2.案件信息填录出错率较高。(1)不及时,倒填补填现象时有发生;(2)部分信息漏填;(3)不准确,如犯罪嫌疑人身份、职级、是否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等信息填写经常出错;(4)不规范,如移送他院、侦查机关撤回的案件等未在附注中说明,案件案情摘要填写不符合要求等。

3.系统流程执行错误。案件审结移送时未同步执行“送案”、“结案”操作,导致系统显示办结日期与实际日期不符。      

4.文书制作有瑕疵。(1)部分文书内容填写不完整,如《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中起诉书文号未填写等;(2)部分法律文书排版有瑕疵,如字体大小不一、前后格式不一等;(3)部分文书审批表,审批人员签署意见不明确、不详细,如审查逮捕案件签署意见仅为“同意”,未明确定何种罪名、是否逮捕、不捕理由等。

五、几点思考建议

1.提高系统使用的便利要通过增加便利性来改善用户体验,提高检察干警使用系统的主观能动性,能够使系统规范办案的同时与检察干警的办案习惯更好地契合,提升案件管理水平加强技术保障,逐渐杜绝系统运行故障;加强信息在不同案卡之间关联,减少重复填写;合理设计案卡填录,将高频选项设置为默认项,以方便填写;开发法律文书自动装卷功能,采用软件程序将法律文书按照装卷要求进行自动排序和自动生成页码、录、封面,并且提示缺少的法律文书,从而大幅度减少装订案卷的工作量。

2.开展宣教与培训,提升对系统的认识和应用能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一个人机互动的整体,所以离不开人的作用,那么发挥使用者的主观能动性则是必不可少的内因。为此,一方面,应通过开展专门的宣传教育来深化干警对系统重要性的认识,使他们从思想上认同检察业务信息化的发展趋势,积极适应在程序化和透明化的环境下执法办案,主动将自己的办案过程纳入系统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须通过技术培训提高检察干警使用系统的能力,定期收集系统在应用中的常见问题,通过集中培训共同解决系统应用中的问题,形成全体检察干警应用系统的良好氛围。

3.加强统计功能的使用与管理。统计审核检查职责的履行,从确保数据准确性角度讲,是履行统计监督职责,而从帮助承办人发现案件信息填录错误角度讲,是提供统计服务统计人员的定位不应当是追着承办人要情况,而是要把握好分寸,与承办人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协作关系,共同促进案件信息统计数据反映的真实性准确性统计与监控一体流程监控主要针对的是个案的办理,而对统计数据的审查检查,既针对整体,也兼顾个案从实践情况看,整体数据的审核往往能发现个案办理的不规范,如已立案案件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未从系统产生或未进行网上用印等因此,统计人员应当树立案管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在履行统计职责的同时及时发现并提供流程监控的案件素材

4.优化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部分操作。完善文书操作,在文书功能中添加“保存”“常用语”等列表索引。强化诉讼节点与所需文书关联度,在具体操作中,如果重要的诉讼节点法律文书未及时制作,在保存时系统自动提示“无法保存”。优化部分操作流程,充分考虑批捕案件执行回执的填写、公安机关撤案后案件的处理、追漏追诉案件填录等问题,防止案件出现超期办结的“假象”。同时适度固化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案件受理时间,严防人为延迟案件受理时间的现象出现。


关闭

智能悬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