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行为是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检察权正确实施的重要抓手。高检院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下大力气解决检察环节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抓住了问题的根本,锁住了关键问题。本文拟以笔者所在通渭县检察院工作实践为例,坚持问题导向,从规范司法行为的概念、内涵说起,撇开深入查找问题、扎实进行整改这些不言而喻的选项,对基层院搞好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还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希望能对基层检察院搞好专项整治工作有所裨益。
一、规范司法行为的概念与内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特别提出了“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党的重要文献中,第一次明确把“规范司法行为”确立为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正确地解读“规范司法行为”的概念内涵,有助于从整体上提升司法工作的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推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深入、顺利开展。
(一)规范司法行为的概念。司法行为是司法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根据行为约束对象的特定性,司法行为也可以分为抽象司法行为和具体司法行为。具体司法行为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司法活动;抽象司法行为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在我国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司法活动领域带有共性的问题、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司法政策、作出司法解释和进行司法指导的司法活动。本文论述的司法行为因其司法主体为基层检察院,故属于具体司法行为。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规范司法行为”就是可以对基层检察院执法办案施加影响力的单位(主要是基层检察院自身及上级院)或个人(主要是基层院领导),通过一定方式、方法,促使基层检察院司法主体(主要指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纠正检察环节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使他们在查办职务犯罪、办理公诉、侦监、民行等案件及开展其他法律监督过程中,能够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的行为和活动。
(二)规范司法行为的内涵。规范司法行为的内涵通俗的说就是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干什么。依据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整治司法不规范顽症,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规范正确行使。具体而言,就是重点整治高检院提出的8个方面、省检察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的12个方面的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本文不再详细列举)。就是要以“七见”标准务实推进,落实到行动上。见事:就是要看清查了哪些案件,发现了哪些问题,危害是什么。见人:就是以案找人,弄清楚规范司法行为背后的司法主体究竟是哪些人,谁是案件承办人,哪些人协助和参与了办案,责任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是如何把关和决策的,是哪几个检委委员分别提出了不同意见。见原因:就是要对规范司法行为的产生根源进行深刻剖析,一定要分清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是内因还是外因,是以预见控制的原因还是无法克服的原因,以便找到对症下药的办法。见整改措施:就是看不规范司法最终整改了没有,案件纠正了没有,非法证据排除了没有,当事人得到司法救济了没有。见整改效果:要看制度漏洞修补了没有,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力度如何,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是否有根本性好转。见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检,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实行一案双查、责任连带。见经验教训总结: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深刻反思,将好的工作经验和方法进行成果转化,认真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构建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现实意义
(一)规范司法行为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2015年是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关键一年。可以说改革能否成功,是否取得成效,关键在于构建一支过硬的司法队伍。为进一步服务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只有通过集中整治司法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突出问题,使检察人员树立严格规范的办案理念,坚持法律至上,程序至上,检察人员执法中才能公正公平,才能推动司法改革。
(二)规范司法行为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与核心。检察机关要更好地肩负起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落实检察工作主题的实践中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并把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规范司法行为是提升检察公信力的的重要途径。高检院提出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是:“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这是司法公平、公正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化,也是影响检察公信力的重要因素,检察工作能不能实现公平、公正,关键在于这个总体要求能不能在日常工作中落到实处。规范执法不仅是检察机关自身公正执法的保证,也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提升检察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四)规范司法行为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只有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能够有效防止违法违纪和冤假错案发生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三、基层院抓好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重点促进干警执法理念的转变。从上级院通报的执法不规范情形来看,绝大多数问题发生的原因都是由于执法观念落后,执法行为不符合新的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造成。正如路志强检察长所讲,从我们的执法工作实践看,虽然没有发现大的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但案件瑕疵问题的确不少。从近年来通渭县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情况来看,所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中,有80%属于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规范方面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办案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潜意识中根深蒂固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等过时执法理念在作祟。表现为办案人员和办案部门认为只要不办错案,其他问题都是无关紧要的。反映在执法办案上便是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屡纠屡犯、甚至屡纠不改。所以基层院特别是院领导,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中必须把干警执法观念的转变作为首要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并积极采取加强学习、开展座谈讨论、听取讲座等多种方式加以解决。
(二)着力规范自侦部门司法行为。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加强对自身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以往工作实践也表明,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法院等部门开展监督中,基本能够做到全面到位,扎实有效。但在对本院反贪、反渎部门的监督上,则由于怕影响单位整体形象,怕因得罪自侦部门使监督者或监督部门自身利益受损,怕自身分量不够,寄希望于检察长或其他院领导出面监督等私心杂念的影响,对自侦部门的监督上往往存在失之过宽、失之过软的情形。同时,自侦部门也因在检察机关内部责任重大,备受上级院及院领导重视,客观上容易滋生骄傲情绪,因而接受监督的意愿和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一般相对较差。正人必先正己,检察机关只有首先把自侦部门监督好,切实防止“灯下黑”,才能理直气壮的去监督其他机关。
(三)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监督职责。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综合业务部门,一方面在自身案件管理工作上可能存在着一些如在接待律师中对律师合法要求满足不及时、对律师权利保障不到位等需要规范的问题;同时,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内部监督管理部门,对办案部门执行办案规范不严格、不依法依规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等行为还负有监督职责。案管部门监督的核心是案件质量,而案件质量的高低与司法行为是否规范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案管部门履行职责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规范司法行为的过程。因此,案管职能与规范司法行为的内在要求高度契合,这一突出特点是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所没有的。所以基层院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应最大限度发挥案管部门的监督及桥梁纽带作用,对案管部门放手使用并委以重任。案管部门也应不辱使命,以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为契机,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健全案件管理机制,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真正做到案件流转到哪里,监督制约就延伸到哪里,通过加强流程管理促进规范司法。
(四)发挥好院领导班子的标杆和引领作用。曹建明检察长强调,全国各个基层院党组尤其每一位检察长要身体力行,强化“两个责任”,持续不断抓落实、抓督查,牢固树立不抓规范司法就是失职、放任违法违规办案就是渎职的观念。基层院领导班子是抓好司法办案的第一责任主体,领导班子应切实发挥主体作用,真正把司法办案工作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同研究、同部署,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积极推动落实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行诉法的新要求,带头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指导办案人员不偏不倚地侦查取证、审查案件,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事实说话、以证据服人。推动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五)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规范。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倒逼”规范。要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平台,加强“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网络。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深入推进案件信息公开紧密结合起来。要坚持以深化案件信息公开为支撑,全面建立网上查询、电话查询、触摸屏自助查询和案件管理岗位查询、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公布等方式相结合的,多元化案件信息及其他检察业务信息查询、公开机制,进一步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大对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的曝光力度,敢于向系统内外“亮丑”,倒逼规范司法行为,加快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使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
(六)加强内部监督力量联动,合力推进整治工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头绪繁多,责任重大,仅靠一个牵头部门的力量明显力有不逮。要想达到措施到位,行动有力,效果明显,就必须联合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才能使专项活动的效果达到最大化。一是规范办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规范办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切实发挥好指挥部、智囊团的作用。二是发挥好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政工部门的推动作用。要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明察暗访等方式,下实手查处不规范司法行为;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教育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规矩意识和忠诚为民公正清廉意识。三是构建规范办与检务督察联合监督机制。纪检监察和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定期、不定期联合开展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督察活动,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可以要求规范办进行配合协作。
(七)引进第三方,开门搞活动。在规范司法行为上,单靠检察机关自我监督,自我完善尚不足以保质保量的完成和搞好此项工作。为防止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闭门造车或者是走过场,基层检察院可以多措并举,引进第三方,开门搞活动。一是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等发放调查问卷,征求他们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意见和建议;二是上门向县委、政府、人大、政协、公安法院等部门征求意见;三是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外部人员到检察机关,通过观摩开庭、翻阅以前年度办结案件卷宗等方式征求意见;四是回访案件当事人,了解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情况;五是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公开平台征询、收集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八)注重发挥反面教材的警示作用。工作实践中,由于单位内部及上级要求办案人员如何做的文件和精神较多,办案人员做的到位不到位,充其量只会归入案件质量高低的问题,往往不会有多么严重的后果,所以也就不会引起干警的过多关注。但大家对不规范司法被上级院通报甚至违法办案被依法处理的事例则十分在意。因为此种情形数量虽然极少,但震慑力极强,趋利避害的本能使干警对反面教材的印象最为深刻。故倡导号召百次,不如公开曝光或严肃处理一次。基于此种认识,3月上旬,通渭县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全文学习传达了省院转发的高检院《关于11起检察机关司法不规范典型案例的通报》。4月初又全文传达学习了高检院下发的《关于201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抽样评估工作情况的通报》。这两次会后,干警们纷纷表示,会议通报的案例发人深省,今后一定要引以为戒,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办案。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以反面教材促规范司法行为的效果十分明显,有力推动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九)建立健全规范司法行为长效机制。不规范司法行为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极为复杂,且与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相关。人员素质的提高需要一个过程,所以我们希望通过为期一年的规范诉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就一劳永逸的解决所有司法不规范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要较好的解决不规范司法行为,还是得靠完备有效的制度管人管事。因此,基层院在规范诉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结合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探索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制度,最终着眼于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完备的,使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员不敢不规范、不能不规范的长效机制,并持之以恒的坚持实施,以便最终达到使所有办案人员都能自觉严格规范执法。
总之,基层检察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责任重大,头绪繁多,但只要我们能在深入查找问题、认真进行整改的基础上,切实抓住、抓好以上几点,这就抓住了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中就一定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能够带动和促进所在院司法规范化水平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