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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互联网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铜墙铁壁”

时间:2020-11-12 来源:  作者:陈真平 点击数:




互联网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利弊共存,平时发生更多的是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的案例,如沉溺于网络游戏导致荒废学业、观看各类暴力、黄色影视导致模仿打架斗殴、盗窃等各种犯罪。本文从高效利用互联网提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进行探讨,以求让互联网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平台。

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革新,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时代。对于互联网这一新事物人们早已适应,但是如何利用互联网保护未成年人,政府、社会、尤其是家庭做的还不够好。目前,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于互联网的态度人们常常采取禁止未成年人接触的方式。但是,互联网作为当今信息社会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工具,时时刻刻都在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人们从互联网上各取所需。互联网正在成为一个无所不能的百宝箱,技术的革新及应用的创新,让人们相信互联网能够帮助世界完成以前所有不可能完成的事情。未成年人因为不知道互联网的正确使用方法,导致互联网对未成年人更多的是侵害。而本文要从相反的方向,从利用互联网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进行论述。

一、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现状

互联网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神秘的,是充满好奇的,也是充满诱惑的,出生在大城市里的未成年人甚至从出生的第一天就被互联网包围着。“善意”的互联网可以给他们带来无尽的宝贵资源,可以为他们提供无数了解世界、学习知识的途径,而“万恶”的互联网也在摧残着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心灵,如本院办理的郭某某、魏某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一案,魏某某在自己的小卖部开设黑网吧,下载播放黄色电影,伙同被告人郭某某诱使上网的未成年学生与其多次发生同性性关系,其中一未成年学生因此患上艾滋病而死亡,该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对于互联网的善与恶未成年人无从分辨,这就需要互联网“弃恶从善”。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在2016年1月发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手机网民规模达6.2亿,占比提升90.1%。在这些网民群体中,19岁以下、学生群体的占比分别为46.1%、46.4%,这部分人群对互联网的使用目的主要是娱乐与沟通。或许他们的这些简单目的在某些人眼中是巨大的商机,而在他们家长眼中,这些目的却有可能是把他们推向毁灭的一只大手。本院办理的未成年人魏某某盗窃一案中,魏某某的一次盗窃两部手机,其作案动机是为了和同学聊天。简单的作案动机证实了不引导未成年人上网的目的将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造成上述看法的原因有很多,不过疏于对互联网及未成年人的保护却是事实。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利弊皆有。中国社科院青年中心、中国社科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曾发布《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报告指出我国网民低龄化趋势明显,10岁以下的“小网民”超过600万人。

上网聊天是未成年网民使用最多的互联网应用方式。与此同时,以音频形式表现的内容,越来越受到未成年人的欢迎。不过为了吸引用户访问,很多网站都涉嫌用不健康的内容诱惑未成年人登陆,吸引未成年人消费的情况。

数据显示,42.6%的家长对孩子上网“比较反对”或者“非常反对”高于“比较支持”或“非常支持”的家长人数,后者所占比例为39.2%。家长们最担心的问题是孩子因上网而耽误了学习,其次是担心在网上结交不良朋友,再次是担心孩子接触网上的不良信息。应该说造成这一担心的本身,是互联网内容不能很好的区隔未成年人用户和成年人用户。

我们设想一下,网站能够建立一套可正确区隔未成年人用户和成年人用户的机制,在人工智能逐渐强大起来的今天,利用生物识别技术决定用户是否为成年人应该并非难事,比如通过鼠标、键盘内嵌指纹等识别技术对用户进行年龄识别。同时监管部门知道网站建立内容区分系统,令不同年龄用户所获取的内容不同,从而达到使未成年人仅能获得该年龄层的内容。

未成年人已经成为互联网使用的重要群体,需要客观认识这些未成年人对于互联网的运用,加强正确引导。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上网时对其正确引导固然重要,但这里应该强调的是,更加呼吁中国的互联网建设者从中发挥重要作用,网站、运营商以及监管部门应该重视对未成年使用互联网的保护。

二、网络保护未成年人的传统措施

网络毒害信息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要制止网上毒害信息泛滥,给我们国内未成年人用户提供一个干净的网络空间,必须走综合治理的道路,从健全法律、发展技术、提高公民素质以及加强国际协作等几个方面入手,还互联网络一片蓝天。

(一)提高公民的文化品位和素质,增强网民对毒害信息危害性的认识,家庭、学校、舆论机构应教育儿童、青少年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使他们树立正确的用网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网上色情等毒害信息的警惕,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扩散,避免黄毒等信息的蔓延。网络色情等信息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它有市场,因此从消费源头进行控制打击网络毒害信息的关键。

(二)通过监控、过滤技术控制色情等毒害内容的传播。网络毒害信息令人工的监测和检查防不胜防,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已在240多家网吧统一安装了网络信息净化器,对点击有害网站者提出警告,如果再次点击,系统将向监控部门报警。而过滤技术可以将互联网上的信息内容加以分级,限制未成年人观看色情等毒害内容,保护他们免受黄毒祸害。但分级制管理目前只能控制文字,对图像、电影没有作用,同时密码一旦被破解,设定的各项反禁毒功能也就失去了意义。

(三)在网络虚拟社区中,只单纯依靠政府介入会产生监控困难,因此世界上一些网络业发达国家都在政府立法监管的同时,赋予网络业者一定的民主管理职能。一些学者建议我国也建立软件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商行为自律组织,完善行为自律规章、原则、行业内部调控机制、投诉机制等,通过行业自律规范网上黄毒等信息。在我国香港,几十家ISP就曾共同签署协议,保证不在自己的站点上发布黄色等毒害信息。该行业协会颁布的业务守则要求对网上信息实施分级,管制淫秽毒害信息的网页,减少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的机会。

(四)重视发挥家庭与学校的教育作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如监测、安装过滤软件、建立内容分级功能等,以尽可能避免未成年人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接触不良信息;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恰当、安全的使用网络,在校园计算机上安装过滤和阻碍技术,加强对青少年的健康性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即社会各界共同防范未成年人观看、浏览、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等毒害信息的不良行为,动员青少年自觉抵制网上有害信息。

三、利用互联网保护未成年人的对策

针对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实际,如何让侵害之地变成保护之地,运用“互联网+”模式保护未成年人,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平台,实现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构筑起刑事、民事、行政、预防、救助“五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格局。

(一)平台应建立在检察机关未检机构

检察机关未检机构承担着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审查、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等工作,所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信息平台应该建立在检察机关未检机构。

(二)信息平台人员配备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高效对接信息平台,应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兼职信息员,将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教育意义的信息、心得及时上传到信息平台。由于增加了新的工作任务,同时鉴于目前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实际,应该相应的增加未检机构办案检察官。同时应该配备一名专职信息员,做好信息的收集、上传、反馈及平台运行等工作。对于平台涵盖的其他部门对口工作人员应该充当兼职信息员。

(三)信息平台应该涵盖教育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

信息平台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教育等内容为主,但这只是一方面,对于未成年的保护应该是全方位的。信息平台还应包括教育保护、食品安全、文化管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等方面。让未成年人的保护没有死角。

(四)信息平台的宣传、关注对象

围绕未成年人周围的人和机构做好宣传,让其关注信息平台,更好的保护好未成年人。首先,未成年人的家长、所属学校、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应该第一时间关注信息平台,做好信息移送、反馈。其次,相关部门做好关注信息平台,对于和自己相关的职责内容要及时整改,将处理信息及时反馈到平台。信息平台已经建设并运行良好的武城县检察院自2015年5月平台建立以来,信息员已经发展到了1000多名,平台信息员实行保密报送制度,由信息员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进行录入,系统平台可自动分流到相应职能部门,武城县妇联、教育局等15个部门单位都设有联络员负责平台信息的处理、反馈、移送等工作

(五)平台建立后各部门的配合

平台建设以检察机关未检机构牵头,涉及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的各部门协作配合。未检机构办理案件后要及时总结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及时指出并发布到平台,相关部门及时关注并第一时间回应处理结果,回应家长及社会关切,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减少检察建议的发出,各部门之间形成自觉工作机制。如本院办理的白某某强奸、强制猥亵一案,白某某作为人民教师,多次对自己班上的学生猥亵、强奸,给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学生家长要求对该教师从重处罚,严格处理。案件办结后本院依法向当地教育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司法实践中,文来文往导致工作人员办事有情绪,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效果不高的情况比比皆是,所以平台建设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励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引进社会民众监督,使司法更公平、公开,未成年人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平台建设后检察机关的改革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区别于一般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所追求的办案价值不一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指导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更多的倾向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形成了“重保护,轻打击”的办案价值追求;一般检察工作虽然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但是更多的趋向于追诉,以打击犯罪,从而保护人民的权益并预防犯罪。因此,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从一般检察工作中分离出来,其不仅是提高司法办案效率,更多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保护国家和民族的血脉。

从检察角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社会各界都达成了共识,并且在一些地区发展的很好,尤其发达地区更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形成的发源地。但是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每一个制度的落实和发挥最大的效果都需要结合本地实际,脱离了实际的制度就像是无本之木,难以生根发芽。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信息平台作为检察机关未检机构建设的一个子系统,在融入未检机构这一大系统时,大系统必须改革,以对未成年人进行更好的保护。随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信息平台建设的加入,未检工作及人员办案理念等方面需要以下改革。

(一)把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律,深入认识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性

很多检察官同志,尤其是老同志虽然明白未成年人需要保护,需要“照顾”,但是在他们的内心中更倾向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更倾向于追诉犯罪,内心中已经形成了报应处罚理念没有多大变化。同时由于近些年来“两抢一盗”案件、强制猥亵及强奸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较多,甚至造成有些老同志认为社会就是这些孩子造成的混乱。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不容置疑,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因为认识不到自己犯罪的危害程度,简单的模仿影视剧中的暴力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要比成年人犯罪更大。但是无论如何,目前我国社会已面临严重的老龄化问题,作为一个社会问题的侧面,检察工作也应该为大局着想,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当然不是说对于未成年人的检察工作就是“一刀切”似的“保护”,这种保护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保证合法性。

(二)结合发展中地区的自身情况,力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一般检察工作中分离出来是从上海开始试点并推行的。上海作为发达地区所形成的制度要在发展中地区执行不仅有难度,而且在一些地方会出现相反的效果,不仅没有做到保护未成年人,而且造成了二次犯罪,二次犯罪一般要比第一次犯罪更具社会危害性。比如在本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孙某某盗窃案中,由于孙某某父亲是人民教师,母亲是公务员,兄长是一知名大学的大学生,盗窃的初衷也是因为自己喜欢玩手机,利用手机上网,并非贪图钱财,承办人依法对其做了附条件不诉,在考验期满后做了不起诉决定,但是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孙某某再次犯罪,并且成年后的犯罪为抢夺。很显然,孙某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加大。这也就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出现的“小恶不惩,造成大恶”的不良现象。因此,拿来发达地区好的制度适用于发展中地区时一定要结合本地实际,运用一般性规律的同时尊重其特殊性。

(三)发展中地区要指定检察院集中管辖,统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之所以首先阐述这一点,是因为做到这一点是后面几点具有可操作性的前提。我们知道发展中地区的犯罪数相比发达地区要少很多,同理,发展中地区由于地广人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相较发达地区也比较少,很多基层检察院一年也办不了几件未成年人案件。但是因为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很大的裨益,几乎所有的基层检察院都设立了未检部门,有些从公诉部门分离出来独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而很大一部分只是公诉检察官兼职办理,对于兼职办理未成年人检察官,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虽然对未成年人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办理,但由于其兼职办理,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知识储备不足,精力有限,导致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没有达到“专人专办”的最大效果。

从最初的未成年人办案组发展到现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其包括的不仅是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也包括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其案件综合起来办理就需要投入与之相对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除了未成年人案件数量很大的基层检察院之外,应该确定一个检察院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进行资源优化配置,集中管辖,统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互联网曾经是侵害未成年人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检察机关要运用互联网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建立青少年权益信息保护平台,让互联网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转化成积极的正面影响,与人类历史上一些其他科技成果一样,互联网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保护墙,给未成年人带来美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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