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院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中户。无前科。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被通渭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依法执行逮捕。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2020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镇**村*社***号,农民。2019年9月因寻衅滋事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被通渭县公安局民警从白银监狱解回,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同年4月1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6日第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赵某丙(已判刑)、赵某丁(已判刑)在通渭县平襄镇环城路开始经营“星乐游艺”娱乐城,由被告人殷某某提供保险柜、游戏机,招募吧台服务员杨某甲(已判刑)、任某某(已判刑)、杨某乙(不起诉)购买游戏币充值积分赌博,获取积分后由被告人赵某甲及滕某某、李某某、赵某戊(以上后三人已判刑)等人根据积分数额打印彩票,由马某某(已判刑)等兑换现金并抽头渔利的方式进行赌博,党某某、潘某某(均已判刑)担任机器维修员并清算账务。每日账务清算后,盈利现金由吧台人员杨某甲、任某某、杨某乙带回宿舍保管或由杨某甲向赵某丙转账,其中杨某甲用其工行卡向赵某丙转账金额达20.9408万元。2017年6月22日,公安侦查民警在“星乐游艺”娱乐城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4人,其中3人为未成年人,扣押游戏机、游戏币等赌博工具。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潜逃,2017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9年11月21日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一马路政府家属院2号楼1单元4楼中户租住处被侦查民警抓获归案。
经公安机关认定,扣押的6种机型共计29台赌博机,共设置82个独立操作基本单元,认定为82台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赵某甲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予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殷某某、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殷某某、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殷某某在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某甲就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苏天
检察官助理:陈真平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
在通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