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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

时间:2020-11-1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通检院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通渭县***镇**村**社*号,现租住于通渭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韩某某从通渭县平襄镇“宏安壹品”在建小区西北角的墙豁口处进入小区,采用改锥撬,钳子剪等手段盗窃5号楼西单元的众邦牌750v-BV-10mm入户铜线479.4米。经通渭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铜线价值2579元。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退赔了2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收款笔录、领条等书证;证人王果果、朱冬果、刘启雄等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苏天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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