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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检察进行时】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不知所踪,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时间:2023-03-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私自离开居住地,被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通渭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取保候审。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遵守法律规定,未按期汇报现实表现情况,且在民警到住所走访时不知去向无法联系。经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犯罪嫌疑人杨某畏罪潜逃。在上网追逃后,犯罪嫌疑人杨某于2023年3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西园派出所民警在兰州市城关区五里铺桥头一短租房内抓获归案。

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关于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影响了正常的诉讼活动,通渭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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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检察官提醒

  取保候审是一项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会被变更强制措施,如逮捕。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保证传讯时及时到案并配合司法办案工作,树立法治观念,尊重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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