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三个规定”贯彻执行,推进通渭检察全面从严管党治检,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守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现向您发出如下倡议:
一、如果您是检察院以外的领导干部,在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过程中,请不要有以下行为
1.在线索核查、审查起诉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以及其他代表自己的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如果您有以上行为,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司法人员会如实记录,司法机关会立即报告,并将对您的干预行为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您还将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构成冤假错案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果您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请坚决杜绝以下行为
1.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司法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2.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3.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4.不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
5.不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没有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6.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7.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8.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9.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0.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如果您有以上行为,根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有关要求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您将被通报批评、党纪政务处分,前途受影响;情节严重,您可能会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果您是普通群众,如果您想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之下,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请您支持并监督中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在我院的贯彻执行。
1.自觉遵守中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在涉及自己的司法案件和执法司法行为时,不去试图通过家人、朋友或其他关系密切人中的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被查处,轻则您所得利益可能不保,重则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而您的家人、朋友中的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可能会因为您而被批评、处分、开除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坚决举报您发现的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让破坏法治者受到应有惩罚!
“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检察干警的责任和义务。通渭检察将一如既往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司法生态,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而不懈奋斗!
监督电话:0932—5935241
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