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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指南

首办责任制度

时间:2020-11-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提高办理控告、申诉的质量和效率,减少重复来访、越级上访,努力解决久诉不息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办责任制,是指本院对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首次办理控告、申诉的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首办责任制的情况。

第四条 首办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三)注重效率,讲求实效;

(四)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第五条 办责任部门对于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

第六条 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应在收到控告、申诉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告申诉检察部门,三个月内回复办理结果。逾期未能复办理结果的,应说明理由,并报经主管检长批难后,可适当长回复期限,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控告、申诉,首办责任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检蜜长后,由控告申检察部门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案部门。

八条 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控告申诉检部门负责首办责任制,实施中与本院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了解和掌握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时院领导告,并定期进行通报。

九条 名举报的,要做到百分之百答复,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人要采取公开听证,公开复等多形式,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办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事责任:

(一)对管内的搜告、申诉不予办理,或者不负责任,办理不当,引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不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管内的搜告、申诉期不能办,严重超过规定期限,造成事人重复信访的:

)违反《人民检察案责任究条例(试行)第六、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上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被法查处的;

(四)办理的错案纠正后,对该赔偿的不赔偿,该退回的扣押款物不退回的;

(五)违反其他办案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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