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办理控告、申诉的质量和效率,减少重复来访、越级上访,努力解决久诉不息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办责任制,是指本院对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首次办理控告、申诉的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首办责任制的情况。
第四条 首办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三)注重效率,讲求实效;
(四)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第五条 首办责任部门对于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
第六条 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应在收到控告、申诉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回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三个月内回复办理结果。逾期未能回复办理结果的,应说明理由,并报经主管检察长批难后,可适当延长回复期限,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控告、申诉,首办责任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检蜜长批准后,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案部门。
第八条 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首办责任制,实施中与本院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了解和掌握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定期进行通报。
第九条 对署名举报的,要做到百分之百答复,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人要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多种形式,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办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管辖内的搜告、申诉不予办理,或者不负责任,办理不当,引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久诉不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管辖内的搜告、申诉逾期不能办结,严重超过规定期限,造成当事人重复信访的:
(三)违反《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被上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被依法查处的;
(四)办理的错案纠正后,对该赔偿的不赔偿,该退回的扣押款物不退回的;
(五)违反其他办案纪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