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检察风采 > 正文
检察风采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工作办法》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质效

时间:2023-11-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精细化、救助对象精准化、救助效果最优化,加强内设机构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协作配合,确保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救助,通渭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了《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线索审查移送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就司法救助线索及时办理,合力做好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工作办法》共8条,明确了受案范围、线索筛查移送工作流程、各部门职责分工、救助方式等内容。要求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案件条件的,填写《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表》,连同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等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认为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填写《不符合司法救助案件情况说明表》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审查。

《工作办法》要求,各办案部门、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以及负责检务保障的部门分别确定1名司法救助联络员,负责部门司法救助线索移送、信息通报、办案、资金保障等工作。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告知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交司法救助申请材料的,承办检察官应当接收,并随《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表》移送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审查《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表》《不符合司法救助案件情况说明表》,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可以要求移交材料的相关部门补充,也可以自行补充。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工作办法》明确,国家司法救助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和突出困难,既不对各类案件当事人进行普遍救济,也不包揽解决当事人全部困难。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救助。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心理疏导、教育帮扶相结合,加强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将司法救助融入全县社会治理大局,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解困、修复社会关系的作用,解好“法结”,解开“心结”。

关闭

智能悬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