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审结两起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12名犯罪嫌疑人因非法捕捉或收购中华蟾蜍被以非法狩猎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

“我抓捕、收购癞蛤蟆不是多大的事,这东西既能繁殖,还能治疗某些人的病,我干的是好事。”
“你错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三有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即构成非法狩猎罪。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你不仅捕捉、还大量收购癞蛤蟆,你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2023年3月,冯某某、卢某某在沿河捕捉、收购癞蛤蟆,被当场抓获并扣押癞蛤蟆248只,民警将二人传唤到案,破获了背后的以段某某、吴某某、史某某为首的非法狩猎、收购团伙。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段某某商议后,纠集组织杨某某、邓某某等人收购非法猎捕的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生中华蟾蜍运输至陕西省某县提取蟾酥,逐步形成以段某某、吴某某为首,杨某某、邓某某为骨干,组织结构相对稳定、分工明确、利益分配固化的犯罪集团。通渭县检察院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批捕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癞蛤蟆学名为中华蟾蜍,系“三有动物”,是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科学研究的野生动物,能大量捕食危害农作物、树林和人类健康的有害动物,被称为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其皮肤分泌物的加工制成品蟾酥为中国传统中药材,临床应用广泛。
癞蛤蟆在农村很常见,虽然很多人都知道猎捕癞蛤蟆、青蛙等不对,但并未意识到这是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行为。近年来,因非法狩猎、收购“三有动物”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通过该案,提醒大家,不要乱捕野生动物,也呼吁广大市民,要树立敬畏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莫因贪图财利而做违法犯罪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