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近日,通渭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受邀对通渭县法院实施的袁某某与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本案袁某某的丈夫许某某申请通渭县义岗川镇法庭执行周某某涉案财产,周某某将家中一头耕牛、一辆三轮车变卖后,许某某领取到执行款13500元,因本案申请人不能取得剩余被执行款项,且被执行人周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引发上访问题。本院第二检察部检察人员对法院执行活动中清查现有财产、制作笔录的全过程依法进行了现场监督,同时了解到被执行人周某某因要照顾瘫痪在床的老母亲和接送上小学的儿子而无法外出务工;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家因案致贫,妻子袁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致残,还有一名身患先天性精神疾病的儿子均需照顾的情况后,即配合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周某某、许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工作,为其讲明诉讼权利义务,化解其心结,让其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针对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情况,检察人员向执行法官提出对该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建议,以缓解申请执行人家中的经济困难。
通渭县检察院积极转变监督理念,改变以往民事执行活动的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同步介入法院执行工作开展现场监督,不仅有利于促进法院执行活动公平、公开、公正,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魏宝祥